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与应急处置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盗窃燃气设施;(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三)阻挠燃气经营企业将管道燃气设施连接并网或者维修;(四)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五)其他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