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与应急处置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地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