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与应急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