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更新改造或更新改造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