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Article 27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更新改造或更新改造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