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经营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产生者委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经营者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垃圾、粪便及其他废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