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经营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或者停用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运输车辆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因特殊原因必须关闭或者停用的,应当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