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或者停用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运输车辆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因特殊原因必须关闭或者停用的,应当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