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隶属于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其资金、财产或收取管理费,不得任意干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