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同级工会提供用于办公和开展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疗养、休养等活动所需的设施和场所。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为同级工会提供所需的办公用房、活动场所和有关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根据财力,应向同级工会开展的专项活动和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