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工会所有的财产、经费和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调拨给工会使用的动产、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确需变更或有偿调拨,应经本系统或本单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报上级工会批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