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二条已修改工会干部应按《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选配。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主席享受同级行政副职待遇,副主席享受中层正职待遇,部、室负责人和分会主席享受中层副职待遇。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