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一条已修改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