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条已修改工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不隶属单位的任何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将工会组织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机构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