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与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市、县(市、区)直属单位、市属大中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