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应当列入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因兼并、破产或者产权发生其他变动,其档案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