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对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移交或者据为己有。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