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与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应当加强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保障信息安全。对重要、珍贵的破损档案进行抢救保护;对重要传统档案、重要电子档案实施异地异质备份。档案整理、修复、数字化、编研、展览、安全保卫、档案馆库物业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可以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