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剃枝、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