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在防护林内采石、采砂、取土的,责令立即停止,恢复植被;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