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防护林禁止皆伐。根据森林培育的需要或者遭受自然灾害特别严重的防护林,可以实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后的郁闭度,应保持在零点六以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