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在防护林内毁林开荒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确需在林内采石、采砂、取土的,应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