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新造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在五年内禁止剃枝、放牧。期满后,可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以改善林分结构和卫生条件为目的的卫生伐、抚育伐。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