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长江防护林营造后,需要封山护林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实行封山护林。封山护林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在长江防护林营造后建立管护组织,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长江防护林的标志和护林碑牌,任何人不得损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