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权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依法取得宜林荒山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造林任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一年仍未造林的,宜林荒山由其所有者收回。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