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租赁、拍卖国有宜林荒山使用权造林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租赁、拍卖集体所有宜林荒山使用权造林的,由享有荒山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