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增列旅游发展资金,并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旅游业发展需要增列旅游发展资金。旅游发展资金用于旅游规划、公益性旅游项目建设、旅游资源保护和城市旅游宣传等,财政、审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