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