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