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的;(三)不依法使用旅游发展资金的;(四)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