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门票价格管理的规定,门票价格应当公示。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益性旅游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对特定对象减免门票费,并公示特定对象的范围。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