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的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从事经营和宣传促销活动。

星级饭店实行定期复核制度,并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