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旅游景区内饭店、商店、游乐设施等的设置应当合理规划,不得影响旅游景观。旅游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摆摊设点;(二)纠缠旅游者购买商品;(三)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