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活动。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带导游证,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