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旅行社应当与旅游消费场所建立合法、公开的佣金收授制度。导游人员不得与旅游消费场所经营者互相串通,私拿私授回扣。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