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设立旅行社按照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旅游管理部门报有权部门审批。

申请人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