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和旅游设施,旅游经营者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现危险情况或者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