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规划的要求。旅游项目建设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立项时应当书面征求旅游管理部门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旅游规划进行旅游资源开发。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