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第十条已废止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规划的要求。旅游项目建设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立项时应当书面征求旅游管理部门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旅游规划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