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第九条已废止旅游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旅游资源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旅游规划,征求上级旅游管理部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贾汪区旅游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