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取用地下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优先安排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分配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取水井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