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资源监测站网的建设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规划,负责地下水资源量、质的监测工作,监督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