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