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用水,有权检举控告违法开采、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在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