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监督与管理工作。发展计划、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建设、市政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