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承包、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