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承包、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

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