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