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三章 流转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森林资源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市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