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三章 流转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森林资源流转合同规定的更新造林责任方在林木采伐后,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造林质量验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