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三章 流转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