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