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三章 流转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森林资源流转后,流转双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但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